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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2428号原告: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台江区广达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5575564014。法定代表人:张红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国珍,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员工。被告:方燕,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原告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缴费为由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危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