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唐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757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林,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200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0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7月5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7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转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林犯盗窃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5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唐林在本市西湖区船山路遇见网咖内秘密窃取被害人汪某放在网吧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R9S手机。得手后唐林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销赃。2017年7月5日15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本市新建区龙珠小区龙盛宾馆内将唐林抓获归案,赃款已被其挥霍一空。经南昌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54元。被告人唐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意见、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林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具有多次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晓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