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3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3民初1191号原告:尚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村。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尚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审 判 长  赵雅玲代理审判员  王丹萍人民陪审员  王志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