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3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3民初1191号原告:尚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村。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尚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审 判 长 赵雅玲代理审判员 王丹萍人民陪审员 王志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