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童霞、刘加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霞,刘加兵,代中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676号申请执行人:童霞,女,1967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加兵,男,1956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代中艮,女,1958年7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童霞与刘加兵、代中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