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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浙江茂源针织有限公司与童元文、姚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茂源针织有限公司,童元文,姚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9004号原告:浙江茂源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法定代表人:杨苏平,董事长。被告:童元文,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姚丽,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浙江茂源针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童元文、姚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童元文、姚丽归还原告代偿款1000000元及利息63893.91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需向两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茂源针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苏平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17日,被告童元文与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向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4日,借款月利率为7.5‰。原告浙江茂源针织有限公司为被告童元文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童元文未归还借款。2015年7月14日,原告浙江茂源针织有限公司向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被告童元文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63893.91元。嗣后,被告童元文至今未归还。为此,原告于2017年6月1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童元文与被告姚丽于2004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30日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元文、姚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茂源针织有限公司代偿款1063893.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76元,由被告童元文、姚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永群人民陪审员  黄杭生人民陪审员  黄允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剑飞?PAGE???PAGE?-3-?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