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牟某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超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91刑初18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某超,男,1987年8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淮开检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日,被告人牟某超在明知苏H×××××现代索拉塔8轿车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从孟某(已判决)等人处以35000元低价购买,后以40000元价格出售给李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苏H×××××现代索拉塔8轿车价值人民币83761.56元。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牟某超明知机动车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而予以收买、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牟某超系坦白。建议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牟某超定罪处罚。被告人牟某超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被告人牟某超在明知苏H×××××现代索拉塔8轿车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从孟某(已判决)等人处以35000元低价购买,后以40000元价格出售给李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苏H×××××现代索拉塔8轿车价值人民币83761.5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涉案轿车,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牟某超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孟某、孔某、李某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超明知机动车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而予以收买、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牟某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审前调查证实被告人牟某超平常表现尚好,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牟某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毕人民陪审员 成锦涛人民陪审员 储 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 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