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4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蔡连贞与聂文汇、东莞市天溯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连贞,聂文汇,东莞市天溯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4533号原告:蔡连贞,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丹,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文汇,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被告:东莞市天溯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大道***号。负责人:薛海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区新城石竹路*号广发金融大厦**楼*单元。负责人:黄剑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睿,系该公司职工。原告蔡连贞与被告聂文汇、东莞市天溯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天溯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连贞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天溯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莎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