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24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3543号虞建新诉殷佳超等人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建新,殷佳超,王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3543号原告:虞建新,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委托代理人:朱峰,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佳超,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告:王小霞,女,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原告虞建新诉被告殷佳超、王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建新撤诉。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虞建新负担。审 判 长  陈玲英人民陪审员  陆林华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周佳媛书 记 员  朱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