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3543号虞建新诉殷佳超等人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建新,殷佳超,王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3543号原告:虞建新,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委托代理人:朱峰,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佳超,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告:王小霞,女,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原告虞建新诉被告殷佳超、王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建新撤诉。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虞建新负担。审 判 长 陈玲英人民陪审员 陆林华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周佳媛书 记 员 朱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