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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余武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武光,章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余武光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章宏军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余武光与章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武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章宏军名下淳安县浪川秀茂溪油茶叶专业合作社,经申请人同意暂不申请处置,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案款10000元,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余武光案款3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445元,执行费507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余武光如发现被执行人章宏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