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2351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XX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XX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2351号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5号登壹大厦13楼。负责人:骆公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亦轩,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XX舟,男,199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XX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本案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706执235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兵审 判 员 杨 路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俊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