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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厚义与王福友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厚义,王福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2200号原告郭厚义,男,1982年8月出生,现住桦南县。被告王福友,男,1973年5月出生,现住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厚义与被告王福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郭厚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厚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