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81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费全桂与赤壁银泉非金属矿物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全桂,赤壁银泉非金属矿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371号申请执行人:费全桂,女性,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赤壁市蒲圻大田畈村。被执行人:赤壁银泉非金属矿物制品有限公司,住赤壁市环城大道凤凰山路2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费全桂与被执行人赤壁银泉非金属矿物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费全桂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3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