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许明山与王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山,王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707号原告许明山,性别:××,无业,住湖北省房县。被告王传勇,性别:××,无业,住湖北省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山与被告王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明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明山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许明山负担。审判员 陶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