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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许明山与王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山,王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707号原告许明山,性别:××,无业,住湖北省房县。被告王传勇,性别:××,无业,住湖北省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山与被告王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明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明山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许明山负担。审判员  陶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