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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3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毛燕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燕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3745号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兴亚二路10号。法定代表人:程光煜。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昌、刘德勇,均是原告的员工。被告:毛燕华,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燕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晓磊人民陪审员  陈素坚人民陪审员  吴婉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