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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行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九梅与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九梅,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行初89号原告朱九梅,女,汉族,1936年8月6日出生,平定县西关学校退休人员,住山西省平定县。被告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东大街。法定代表人韩加政,县长。委托代理人吕琰,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忠贵,男,平定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原告朱九梅诉被告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九梅诉称,原告之父朱隆龄(于1982年去世),在平定县巨城镇柳树峪村留有老宅窑洞两眼,宅基地一处。老宅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前墙毁损无法居住。原告之父一直在兄长屋下居住。老宅至今无修缮。因窑洞破旧不堪,不认为还有什么证件。2016年5月原告听村民说,其父老宅基地登记在村民朱计明名下。原告之父老宅基地不明不白被他人侵占,便向平定县人民政府提出《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书·》,针对撤销宅基地使用证反映的问题,平定县国土资源局回复,《关于朱九梅申请撤销朱计明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事的情况说明》得知,该宅基地只是登记在朱计明名下,没有发证,不存在撤销一说。而该宅基地实际登记在朱丑未(系朱计明二伯,光棍,于1995年去世)名下,且发证。发证理��是:由本人申请,村委会具体实施调查,并经四邻签字盖章认可,县国土局审查,县政府认为发证合规。如有异议,建议原告走司法渠道解决。综上平定县国土部门对朱丑未取得原告之父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查不严,平定县政府未依法履行职责。请求:1、请求撤销平定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政行复不字【2017】2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予以受理;2、土地使用证更正在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答辩人作出的平政行复不字【217】2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二、原告要求土地使用证更正在原告名下的这一诉讼请求与其第一条诉讼请求相冲突。综上,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告朱九梅不是被告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政府为朱丑未换发平集建【94】字第21171009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这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相关人,该行政行为与原告朱九梅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朱九梅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九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朱九梅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安源生审判员  张翠萍审判员  刘 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