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太原市中心医院、山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太原市中心医院,山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2601号原告:刘某1,男,201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法定代理人:刘某2(原告的父亲),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太原市解放路东三道巷*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华,院长。���托诉讼代理人:柴查理,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被告:山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太原市晋祠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李廷荃,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汀,山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体检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秀艳,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1与被告太原市中心医院、山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承担因被告的过失而造成的后果,(脊柱侧弯,消化道畸形,多指畸形)。这些治疗费用以及后续治疗康复的相关费用;2、判令被告���偿现阶段已产生的精神损失费、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费共计20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母亲(杨宏)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3日期间在太原市中心医院做产检,按主治医生的要求,做了相关的产检,NT、抽血、DAN等,其中做了四次B超的检查和一次四维检查(山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都显示正常,因怀孕到2017年5月3日羊水破裂,当晚住进了山西省儿童医院就诊治疗,当晚就查出了胎儿有消化道畸形,2017年5月13日产下一子。经诊断孩子患有多项畸形:(1)脊柱侧弯;(2)消化道畸形;(3)多指畸形。一、被告在产检期间不尽责,没有查出上述相关问题。违反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二、因为被告在产检过程中错误诊断���导致了无法修复的严重后果,给家属和孩子今后的生活、工作带来了影响,同时也侵犯了产妇优生优育的权利,被告在产检过程中的过失和畸形胎儿的出生有着不可推卸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三、被告的过失使产妇丧失了终止妊娠的机会,给家属今后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实质为优生优育选择权赔偿纠纷。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被告在对原告母亲杨宏B超产前检查时,原告尚为胎儿,无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决定自己是否出生,优生优育的选择权利由原告的父母行使。原告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1的起诉。原告申请缓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凤生人民陪审员 杜国清人民陪审员 白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露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