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群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107-1号申请执行人李群,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XX,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回案款5042.00元,申请执行人李群已全部领取,剩余案款未到案,被执行人XX在金融机构暂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6执11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