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执5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龚菊秋、郭远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桃花仑支行,龚菊秋,郭远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3执5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桃花仑支行。被执行人龚菊秋。被执行人郭远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龚菊秋、郭远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龚菊秋、郭远友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903执5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辉审判员 曹卫恩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