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6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执149号滕久义与舒元娥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久义,舒元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滕久义,男。被执行人:舒元娥,女。本院在执行滕久义与舒元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舒元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尚清审 判 员  谢 钧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茂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