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罗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5民初1661号原告:罗某,女,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谷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军,谷城县冷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谷城县。原告罗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从君,被告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魏某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与事实不符,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能和好夫妻关系,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罗某与魏某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月1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关系一度较好。2017年7月,因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交往,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为此,罗某诉至本院,要求与魏某离婚。本院认为,罗某与魏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二人之间的矛盾不外乎是理解、信任出了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并非因重大原则问题,只要双方互相信任,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且罗某亦未能就其诉称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对罗某要求与魏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相信任,相互体谅和尊重,夫妻关系仍能和好如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某要求与被告魏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市万山支行,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