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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5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毛乐与毛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乐,毛高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5212号原告:毛乐,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告:毛高贵,男,196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山市。原告毛乐与被告毛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毛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丽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东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