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5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曾某与莫银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莫银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5973号原告:曾某,男,200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理人:冯某,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莫银妹,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莫银妹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