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22民初5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杨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5724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大专文化,系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村。被告:杨啸,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文化程度及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新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祥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