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再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亿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亿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再6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詹加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亿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施斌,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亿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沪02民申36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在收到我院催交诉讼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并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汪 毅审判员 王亚勤审判员 承怡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妍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