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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4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潘金祥、严继爱等与毛慧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祥,严继爱,毛慧敏,樊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4350号原告潘金祥,男,1970年6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严继爱,女,1968年3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毛慧敏,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樊芃,女,1972年4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潘金祥、严继爱与被告毛慧敏、樊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潘金祥、严继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毛慧敏、樊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金祥、严继爱自愿撤回对被告毛慧敏、樊芃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金祥、严继爱自愿撤回对被告毛慧敏、樊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金祥、严继爱负担。审判员  赵天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