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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20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关占良与牛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占良,牛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028号之二原告:关占良,男,汉族,196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晋州市。被告:牛剑云,男,汉族,196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新乐市。原告关占良与被告牛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