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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行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泉州立达广告有限公司、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立达广告有限公司,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厦门金泉厦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行终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立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东园镇惠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5353274K。法定代表人黄达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秋生、蔡龙泉,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普贤路肖厝社区福建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泉州北征收管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0005917254756。法定代表人刘榕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叶春水生,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倪达思,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厦门金泉厦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霞溪路45号之三1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370183M。法定代表人赵维裕,董事长。上诉人泉州立达广告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2行初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的方式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七根广告牌立柱系第三人拆除的,第三人系履行其与原告签订的《高速公路控制区广告点位经营权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所涉的拆除广告牌立柱的行为系被告实施的,因此,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泉州立达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泉州立达广告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涉案的七根广告牌立柱系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下属一中队拆除。广告牌的拆除工作是高速一中队副中队长负责联系、安排的,中队长对此也知情,所以才会回应称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是一中队拆除的。二、涉案广告牌立柱不是原审第三人厦门金泉厦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拆除的。金泉厦公司在拆除过程中从未出面。金泉厦公司及高速执法部门均隶属省高速公路公司管理,金泉厦公司与高速一中队是兄弟单位,双方存在利害关系,金泉厦公司陈述的内容并非客观事实,其证言不能采信。虽然金泉厦公司承认是其叫人拆除广告牌立柱,但却未能提供《路政施工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金泉厦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在未取得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根本没有能力组织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施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的七根广告牌立柱确系高速一中队拆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确认被上诉人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强制拆除上诉人七根广告牌立柱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请求确认被上诉人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强制拆除上诉人七根广告牌立柱的行政行为违法。但被上诉人否认其有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与此同时,原审第三人厦门金泉厦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认可涉案的七根广告牌立柱系其委托施工单位拆除的,并提供其与上诉人签订的《高速公路控制区广告点位经营权承包合同》、与三家施工单位分别签订的《广告牌拆除合同》、支付拆除广告牌费用的记账凭证及拆除费用结算表为证。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强制拆除涉案的七根广告牌立柱的行为,上诉人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庄希文审 判 员  谢火生代理审判员  李婉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翁伯明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