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9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与陶波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91执60号申请执行人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屈原管理区营田镇。被执行人陶波,男,汉族,1984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岳中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陶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非法所得270.01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陶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提示书、失信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陶波未实际履行.2本院2017年4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湖南数字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陶波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证劵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3因被执行人陶波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启东市,不在我院辖区,为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我院已经异地委托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陶波的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尚未反馈被执行人陶波的财产信息。4本院2017年10月26日(2017)湘0691执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陶波在中国工商银行11×××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0,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实际控制金额28,505.18元。5本院2017年10月26日(2017)湘0691执6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陶波在中国银行0000053×××9950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0,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实际控制金额33,407.21元。6本院2017年10月26日(2017)湘0691执6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陶波在中国银行0000050×××1732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0,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实际控制金额871.80元。7本院2017年10月26日(2017)湘0691执6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陶波在中国银行0000049×××1754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0,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实际控制金额2,935.62元。8本院2017年10月26日(2017)湘0691执60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陶波在浦发银行88×××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0,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实际控制金额4,832.0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陶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建明审 判 员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钟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智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