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7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杨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7民初1284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龙科,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旭,男,1998年3月10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无法联系被告杨旭,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玉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