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4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国利与王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利,王三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4540号原告:王国利,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王三进,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利与被告王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审理,原告王国利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国利负担。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