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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秋和与郭海明故意伤害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81执787号申请执行人王秋和,男,1950年6月25日生,汉族,高平市寺庄镇王报村人,农民。被执行人郭海明,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高平市寺庄镇王报村人,王报村村委主任。申请人王秋和与郭海明故意伤害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刑初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秋和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