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秋和与郭海明故意伤害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81执787号申请执行人王秋和,男,1950年6月25日生,汉族,高平市寺庄镇王报村人,农民。被执行人郭海明,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高平市寺庄镇王报村人,王报村村委主任。申请人王秋和与郭海明故意伤害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刑初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秋和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