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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临沂市皇山农产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与夏传锋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皇山农产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夏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605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皇山农产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传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临仲裁字第103号裁决书,于2017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夏传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9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夏传锋名下有鲁X×××××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夏传锋名下的鲁X×××××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