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4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郝某与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姚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4726号原告:郝某。被告:姚某。原告郝某与被告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郝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计296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张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玲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