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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4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郝某与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姚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4726号原告:郝某。被告:姚某。原告郝某与被告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郝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计296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张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玲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