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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3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市云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德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云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德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902号原告:泸州市云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皂角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560743590H。法定代表人:聂圣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将晓双,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德彬,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云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德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云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云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泸州市云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