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4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温永青与山东润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吕彬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永青,山东润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吕彬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4347号原告:温永青,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代理人:魏小林,莱芜莱城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润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财产保险公司一楼。法定代表人:李桂园,经理。被告:吕彬彬,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原告温永青与被告山东润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吕彬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永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亓 飞人民陪审员 李秋吉人民陪审员 孙兆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秀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