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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4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温永青与山东润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吕彬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永青,山东润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吕彬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4347号原告:温永青,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代理人:魏小林,莱芜莱城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润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财产保险公司一楼。法定代表人:李桂园,经理。被告:吕彬彬,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原告温永青与被告山东润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吕彬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永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亓 飞人民陪审员  李秋吉人民陪审员  孙兆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秀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