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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陈建琼、陈艳等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陈建琼,陈艳,周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财保20号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路179号易发信息大厦1-4层。负责人:郭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林,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建琼,男,1977年6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申请人:陈艳,女,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申请人:周挺,男,197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申请人陈建琼、陈艳和周挺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建琼、陈艳和周挺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查封期间禁止买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太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