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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8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8476号原告刘某,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刘某甲,1960年8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刘某乙,男,1982年8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