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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谩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谩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919号原告: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解放路***号越州人家。负责人:杨春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军艳,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浦北分公司越州人家物业服务中心员工。被告:邹谩穗,女,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原告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谩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英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