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6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洪军与天津鸿兆翔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军,天津鸿兆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138号原告:李洪军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家利,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鸿兆翔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974029495),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顾庄村(津塘二线以南,外环线以东)。法定代表人:林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魁贤,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洪军与被告天津鸿兆翔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40元,由原告李洪军负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向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