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法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玉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玉朝,臧庆金,王开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法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26号22幢411、413室。法定代表人倪银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玉朝,男,1958年2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个体户,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执行人:臧庆金,男,1973年6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个体户,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执行人:王开会,女,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个体户,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3)广民二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玉朝、臧庆金、王开会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玉朝、臧庆金、王开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开会在银行的帐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