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王存芳与张治洪、张海英、孙洪刚、郭宣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芳,张治洪,张海英,孙洪刚,郭宣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1170号原告:王存芳,女,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汪清县。被告:张治洪,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汪清县。被告:张海英,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孙洪刚,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汪清县。被告:郭宣芹,女,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芳诉被告张治洪、张海英、孙洪刚、郭宣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存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存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王存芳负担。审判员 梁明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