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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真与被告王惠、盖月生、肖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真,王惠,盖月生,肖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3407号原告:陈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明,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惠。被告:盖月生。被告:肖政。原告陈真与被告王惠、盖月生、肖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明,被告盖月生、肖政到庭参加诉讼。王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真请求判令:1、王惠、盖月生偿还借款10万元并从2017年1月1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肖政对王惠、盖月生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盖月生辩称:当时借款是2015年6月,约定的利息是10%,从2015年7月开始我每月偿还大约10000元至2016年8月,2016年9月和11月分别还了10000元,高额利息法院应不予保护。截止目前,我已没有还款能力。肖政辩称:2015年6月,盖月生和我说借一个朋友的钱,叫我做个证,我的确签了字,但不是担保,我只是见证人。我和盖月生都是行政单位工作人员,不需要我担保,我和陈真不认识,只在签字的时候见过他。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5年6月11日,盖月生向陈真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按2%计息,盖月生出具借条。同日,肖政在该借条备注:用于首创工程款结算税款,落款为:见证保人肖政。2015年6月12日,陈真向盖月生转账10万元。2016年6月12日,王惠在借条上签字。后王惠、盖月生未偿还全部借款本息,陈真遂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另查明,王惠与盖月生于1987年8月18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结婚证复印件作为证据予以佐证。为,债务应当清偿。盖月生向陈真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惠在借条上签字,应视为共同借款人,王惠、盖月生应承担清偿之责,故对陈真要求王惠、盖月生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上,陈真主张自2017年1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盖月生辩称已超额归还借款及利息,但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肖政辩称在借条上签字是作为见证人,不是担保人。本院认为,肖政在借条上作为见证保人签字,应视为具有见证人和保证人双重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肖政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陈真要求肖政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审判的条件。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惠、盖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真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肖政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王惠、盖月生、肖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彩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