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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执9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汤会源与梁焕志、陈仲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会源,梁焕志,陈仲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4执9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会源,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梁焕志,男,汉族,1956年8月3日出生,,住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陈仲好,女,汉族,1958年9月24日出生,,住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会源与被执行人梁焕志、陈仲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于2017年10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704执9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审 判 员  张卫哲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惠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