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民终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德燕与张守娟、张泽庶、王蒙蒙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德燕,张泽庶,王蒙蒙,张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8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徐德燕,女,1963年1月24日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抚松县万良镇仁义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泽庶,男,1979年4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南关街七委*组。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蒙蒙:女,1988年2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万良镇万良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守娟:女,1964年1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吉林省通化市看守所。上诉人徐德燕因与被上诉人张泽庶、王蒙蒙、张守娟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民初8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德燕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德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德燕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得天审判员 王淑艳审判员 李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