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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6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潘广涛、潘月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广涛,潘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6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广涛,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潘月亮,男,194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广涛与被执行人潘月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月亮银行存款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成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