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782号原告:吉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被告: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金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29.00元减半收取15014.50元,由原告吉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陶春志人民陪审员 冯跃进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