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海坡与贺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坡,贺关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614号原告:徐海坡,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12日,住南召县。被告:贺关伟,男,汉族,成年,住南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坡与被告贺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德松审 判 员 盛吉江人民陪审员 李淑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芊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