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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海坡与贺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坡,贺关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614号原告:徐海坡,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12日,住南召县。被告:贺关伟,男,汉族,成年,住南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坡与被告贺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德松审 判 员  盛吉江人民陪审员  李淑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芊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