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81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毛流庆、刘运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流庆,刘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毛流庆,男。被执行人刘运辉,男。申请执行人毛流庆与被执行人刘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24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毛流庆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本案的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刘运辉承担。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运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17年8月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运辉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运辉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9月5日到瑞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运辉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运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17年7月21日偿还借款20000元,该款已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剩余借款30000元被执行人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分四期归还,每期归还7500元,同时执行担保人刘素云为该和解协议作执行担保。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运辉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本案执行费65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运辉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皓平审判员  廖晓津审判员  刘德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