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玉瑞、周万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玉瑞,周万代,魏好收,魏更伟,魏巧卫,茹春须,郑州兴隆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3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玉瑞,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万代,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香,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好收,男,195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更伟,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巧卫,女,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学,武陟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茹春须,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原审被告:郑州兴隆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昆仑物流园B区**号。法定代表人:张松,经理。上诉人吴玉瑞、周万代因与被上诉人魏好收、魏更伟、魏巧卫、原审被告茹春须、郑州兴隆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3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3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玉瑞、周万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0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席东彦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