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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秦国礼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叶,秦彩虹,秦林林,秦国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刑初696号自诉人张宝叶,女,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自诉人秦彩虹,女,汉族,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自诉人秦林林,男,汉族,汉族,住博爱县。被告人秦国礼,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自诉人张宝叶、秦彩虹、秦林林以被告人秦国礼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宝叶、秦彩虹、秦林林以被告人秦国礼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宝叶、秦彩虹、秦林林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宝叶、秦彩虹、秦林林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杨维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